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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审批
来源: 时间:2015年09月25日

  

  一、事项名称: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批

  二、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三、法律依据:

  (一)2015年11月4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修订本,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

  (三)《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2016年第40号)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四、办理条件:

  (一)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晒场、种子库。

  (二)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

  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等。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种子烘干、风选、精选机等生产设备和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种子检验仪器设备。

  (三)具有林木种子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水平的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

  五、所需材料:

  1、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按照填表说明填写);生产经营目录(含拉丁文)

  2、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章程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林木种子办公场所合法使用证明(租赁合同与出租方产权证明、自有的提交产权证明)及照片(办公场所照片包括楼外和室内,包含公司名牌及门牌号,并且提供办公设备照片)。

  4、林木种子生产、检验、加工、贮藏等技术人员资格证明及劳动合同(资格证明为1林木种苗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2初级以上技术职称、3同等技术水平说明三者具备其中之一即可。同等技术水平说明提供从事林木种苗工作的年限或参加相关种苗技术培训的经历。一个技术人员只能同一个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一个单位担任技术人员;从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聘用的人员无效)。

  (劳动合同主要内容:合同双方基本情况,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地点、时间,工作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插入专业技术培训合格证书)

  5、从事有性繁殖的,提供精选机、风选机等加工设备,包装机、封口机等包装设备,冷库、常温库等贮藏设备,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冰箱等检验仪器使用权证明和照片(花卉种球需提供球径尺的发票和照片);从事种苗等无性繁殖的,提供游标卡尺、钢卷尺等检验仪器使用权证明和照片。

  6、从事生产的,提供生产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土地租赁合同、出租方承包合同等)、照片;生产用地用途证明(须有材料证明其生产苗木的土地不是基本农田和可以用于苗木生产经营活动(村委会、镇、县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和盖章)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证明(当地林保部门出具的生产地检疫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

  生产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提供安全隔离说明材料及采种林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区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确定)及照片;

  7、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或者国家林业局品种权转让公告、强制许可决定;

  8、申请领取林木良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提供国家林业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或北京市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林木良种证书或公告及良种证书持有人同意其生产机经营的证明材料;

  9、申请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提供育种科研团队、试验示范测试基地以及自主研发品种等证明材料;

  10、申请引进外来林木品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提交引种成功的证明材料;

  11、申请进出口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取得进出口许可证明;

  12、申请领取转基因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国家林业局颁发的转基因林木安全证书。

  六、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审定→告知

  七、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本许可不收费。

  九、办理地点:怀柔区开放路33号。

  十、咨询电话:69687553、69641617

  十一、监督电话:69681125、69692961

  相关附件下载: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苗木专用样表).doc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新苗).doc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新种).doc

       生产经营目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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